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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解释 浏览:    发布日期:2015-10-15 10:17:13

      法制网北京2月28 日讯 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我国是航运大国、贸易大国,随着海事司法制度的建立、发展、完善,已经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自1984年我国设立海事法院至2013年的30年中,全国海事法院共依法扣押船舶7744艘次,其中外轮1160艘;拍卖船舶623艘,其中外轮123艘;涉及40多个国家或地区。我国是国际上通过扣押船舶的方式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去年4月,上海海事法院通过扣押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22万多吨的“宝韵轮”,成功促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充分体现了这一制度的作用。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最高法2002年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海诉法司法解释),已经对船舶的扣押与拍卖作出了一些规定。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船舶扣押与其他保全措施的关系,能否拍卖因光船承租人债务而被扣押的船舶;拍卖船舶应按照海诉法组成拍卖委员会来实施,还是按照民事执行的一般规定委托拍卖公司来实施等等,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规范,统一裁判尺度。

    司法解释共25条,重点内容包括:参照国际公约,明确了光租船舶的扣押与拍卖问题;平衡当事各方利益,保障弱势群体诉讼权利,对扣船担保的提供与返还作出规定;提高司法效率,对拍卖船舶公告与拍卖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协调民事诉讼法与海诉法关于船舶担保物权纠纷案件管辖规定的冲突,对实现船舶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与适用法律作出规定;填补海诉法立法空白,对执行程序中拍卖船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四庭庭长罗东川表示,司法解释的制定,将在1999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2002年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海事诉讼船舶扣押与拍卖制度。无疑将对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效率产生积极作用,为中国海事法院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国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提供了新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