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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动态

最高法发布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 浏览:    发布日期:2015-10-15 10:18:53

中国网2月28日讯 (记者胡永平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规定》共25条,重点内容包括参照国际公约,明确了光租船舶的扣押与拍卖问题;平衡当事各方利益,保障弱势群体诉讼权利,对扣船担保的提供与返还作出规定;提高司法效率,对拍卖船舶公告与拍卖程序作出特别规定等方面。

早在1952年,国际上就形成了《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1999年又通过了《国际船舶扣押公约》。采取扣押船舶的保全措施解决海事纠纷成为国际通行的规则。目前国际海事委员会又起草了《承认外国司法出售船舶公约》(草案),因该草案在我国北京讨论通过,因此被称为“北京草案”。

罗东川表示,扣押与拍卖船舶是海事诉讼中一项特殊的财产保全制度。与一般财产保全制度相比,在适用范围与条件、实施程序与后果等方面都具有其特殊性。对船舶实施扣押和拍卖,能及时、充分、有效地保护海事请求人的权利。

自1984年我国设立海事法院至2013年的30年中,全国海事法院共依法扣押船舶7744艘次,其中外轮1160艘;拍卖船舶623艘,其中外轮123艘;涉及40多个国家或地区。我国是国际上通过扣押船舶的方式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

罗东川介绍说,去年4月,上海海事法院通过扣押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22万多吨的“宝韵轮”,成功促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充分体现了这一制度的作用。

罗东川说,船舶扣押是一项具有很强国际性的海事诉讼制度,当船舶停靠在法律制度对自己有利的国家时,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该国法院申请扣押船舶。我国海事法院通过扣押与拍卖船舶,已经引起国际司法界、航运界的高度关注,在国际上树立了公正、高效的良好形象。一些实体纠纷与我国并无连接点,但外国当事人主动选择在我国申请扣押船舶,寻求司法救济。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最高法院2002年制定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海诉法司法解释),已经对船舶的扣押与拍卖作出了一些规定。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如:船舶扣押与其他保全措施的关系,能否拍卖因光船承租人债务而被扣押的船舶;拍卖船舶应按照海诉法组成拍卖委员会来实施,还是按照民事执行的一般规定委托拍卖公司来实施等等,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规范,统一裁判尺度。

据罗东川介绍,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本《规定》,《规定》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