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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动态

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浏览:    发布日期:2015-10-15 1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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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老规定,新《规定》为进一步保障债权人利益提供了依据,因此,在船舶企业成为海事债权人时,更有利于其债权的实现。专家同时提醒,船舶企业要充分注意其中关于重复扣船和扣船以后拍卖的规定。
  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7月6日制定的《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以下称“老规定”)废止。
  业内专家认为,新《规定》扩大了可扣船舶范围,简化了拍卖程序,提高了司法效率,将进一步保障债权人方便、有效、公平、合理地通过扣押船舶和拍卖船舶实现债权。在这种情况下,船企应灵活运用《规定》,为自身赢得更多权益。
  完善制度 提供保障
  作为世界海运大国,我国目前已经是国际上通过扣押船舶的方式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为此,进一步完善海事司法制度,特别是船舶扣押和拍卖制度势在必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庭第四庭庭长罗东川表示,在制定《规定》的过程中,起草小组借鉴了1999年《国际船舶扣押公约》的相关规定,同时还认真研究了《承认外国司法出售船舶公约》(草案)的相关内容,确保我国船舶扣押与拍卖制度与国际接轨;对光租船舶的拍卖、债权登记公告期间等存在较大分歧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条文,反复研讨、征求意见,对船舶拍卖流程中的保留价等技术性问题,充分尊重了海事司法实践中的成熟做法,以尽量保持制度的延续性与稳定性。“最终,我们从全国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收集到的80多个问题中,整理出20多个具有普遍性的适用法律问题,作为《规定》的主要内容。”罗东川说,《规定》的制定,将在1999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200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海事诉讼船舶扣押与拍卖制度。这无疑将对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效率产生积极作用。
  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海事律师郑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扣船和拍卖船舶程序是海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程序。《规定》的出台澄清了在扣押船舶和拍卖船舶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但缺乏明确规定的一些常见问题,如光船租赁的船舶扣押和拍卖、反担保的金额和发还条件及程序、海事诉讼中的船舶拍卖与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拍卖程序相区别的特别规定等。《规定》的出台对规范海事诉讼中的扣押船舶和拍卖船舶程序,减少、避免《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在扣押船舶和拍卖船舶程序方面适用法律上的冲突意义重大。